庭审现场,不但是一众被告有些着急,原告一方,特别是张红梅的丈夫冯文,有些焦急。

  因为就这场官司来说,都可以用旷日持久来形容了。

  本身无骨折脊髓损伤的治疗和预后就需要大量的时间。

  而医院的大夫,专拣严重的说,说什么:

  “轻度损伤的患者经过积极治疗和康复训练,可能恢复较好;而严重损伤的患者可能会遗留不同程度的肢体残疾和功能障碍。”

  这让没有相关知识储备的两口子吓的不轻,而这次的伤残鉴定报告上的“七级”,让这二人更是不知道算是轻度或严重。

  所以,张红梅这段时间,已经感觉各种的不适,导致前段时间还能正常行动自如的她,无法出席本次的庭审。

  而自己委托的这个律师,是他认识的一个家居老板帮忙介绍的。

  结果,因为自己律师的原因,连开了四场庭,也没完成一审。

  甚至,张红梅及冯文两口子,还有来旁听的亲友们感觉到,这次用的这个律师没用对。

  冯文的一个远房叔叔,每一场庭都参加了旁听,在第三场庭审结束后,等自己这边的律师走后,对着张红梅与冯文说:

  “你看看你用的律师,你再看看对面的几个律师……如果你要是用了对面的其中随便一个人律师,你的钱早就要回来了!”

  所以,在这种印象的加持下,这两口子,对自己用的律师,严重的产生了疑虑——认为这个律师,业务水平不行!

  自己用的律师水平不行,对面的律师厉害,自己又嘴笨没文化……

  这一切的综合因素,让冯文游离在崩溃的边缘……

  而冯文对面的被告席,那一众代理人,也调整了诉讼策略。

  为什么原先的诉讼请求为暂定五十万时,所有的被告都不着急。而现在出了伤残等级为七级的鉴定,七级的赔偿标准,按当时当地来算,只有三十五万。这钱少了,相反这些被告都着急了起来呢?

  其实道理很简单,鉴定以前,那个暂定五十万,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。

  而鉴定报告一出,这一切都尘埃落定了,法庭只需按照各方各自应承担责任的比例,直接在这三十五万里,判令各方去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了。

  所以,就在所有的被告对这两份鉴定报告质证时,迅速的达成了一致意见:要求原告自甘风险。

  举证质证程序,并非只是原告举证,被告质证,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要举证和质证。

  现原告已举证完毕,接下来,由众被告依次举证。

  被告一(房地产开发公司),所举证据为《鸿雁新居前期物业合同》,欲证明被告一已将案涉小区的所有物业管理,包括电梯管理的责任,全部通过合同的形式委托给了被告二,故本次侵权纠纷中,被告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。

  原告质证意见:

  真实性认可,不认可其证明目的,被告一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  被告二(乐万家物业公司)质证意见:

  真实性认可,但侵权责任不只应有管理人承担,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,尤其是原告方非所有权人,更非使用人,应自甘风险。

  被告三(电梯维保公司)质证意见:

  同被告二质证意见。

  被告四(保险公司)质证意见:

  同被告二质证意见。

  被告二举证:

  事故发生时监控视频,医院缴费单据,被告二向原告所发《告知函》……

  欲证明被告二已履行自身的物业服务合同义务,原告自身非案涉小区业主,也非电梯使用人,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身体损伤,而被告前后以为其垫付了各项费用三万多,应予返还……

  原告质证意见:

  真实性无异,被告二所举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二为管理人,理应为此承担责任。

  被告一质证意见:

  认可。

  被告三质证意见:

  认可。

  被告四质证意见:

  认可。

  被告三举证:

  《电梯维保合同》、《日常检修记录》及《电梯年检合格证》、当日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的监控视频……

  欲证明被告三已尽维保义务,该电梯无论从日常的维保和特检所的年检来看,运行正常,此次事故,很可能为原告方操作不当引发的电梯自我保护,原告方应承担责任。

  原告质证意见:

  年检合格,日常维保正常,不代表电梯故障为原告方乘坐电梯导致,不予认可。

  被告一质证意见:

  认可。

  被告二质证意见:

  认可。

  被告四质证意见:

  认可。

  被告四举证:

  《公众责任险合同》、被保险人通知保险公司的报案记录、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,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相关资料及照片……

  欲证明,被告二做为被保险人已报案,被告四已做相关工作,只是因为原告方最后没有通知任何人就出院,导致这个工作没有进行下去……

  原告质证意见:

  认可,此组证据更能证明被告二应承担责任。

  被告一质证意见:

  认可。

  被告二质证意见:

  认可。

  被告三质证意见:

  认可。

  随着举证质证结束,庭审进入到了法庭调查阶段。

  因为这场官司已经开了好多次庭,所以,虽然对事发的经过,原被双方各执一词,但是大概的事实还是清楚的。

  所以这次的法庭调查重点,在那几份合同上:

  第一是前期物业合同;

  第二是电梯维保合同;

  第三就是那个公众责任险的合同。

  尤其是对公众责任险理赔的部分,法庭做了详尽的调查,甚至将特别约定的部分,重点进行了询问。

  法庭要求被告四,清楚的回答,对“单次事故最高赔偿30万,每人最高5万……”做出解释。

  法庭调查结束后,原被告依次进行了答辩。

  原告:

  所有的被告应承担责任。

  被告一:

  我方已将管理权通过合同形式转交被告二,我方不应承担责任。

  被告二:

  本次事故,由原告不当操作导致,我方已尽物业合同义务,不应承担责任,原告应自行承担。

  被告三:

  我方已履行电梯维保合同中的合同义务,并且按照约定,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。原告方操作不当引发故障,应由原告方自行承担。

  被告四:

  我方与被告二签订有公共责任保险合同,如被告二需承担责任,我方会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承担;如果被告二无需承担责任,我方也无需承担责任。

  庭审的最后一个环节,是最后陈述——原被告双方用最后一句话,结束本次的诉讼。

  原告: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被告一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被告二: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
  被告三:驳回诉请。

  被告四:驳回。

  随着法槌的落下,这场历经了三个多小时的庭审终于结束。

  庭审后,一群人都在等着签庭审笔录。

  在庭审笔录出来后,原告方的代理律师看都没看,直接签了字,起身走了……

  而且看得出来,他很不高兴……

  而这边4个被告代理人,因为多次的接触,都已经惯熟了起来,嘻嘻哈哈的互相招呼着,过去签了字。

  而认真看庭审笔录的,只有冯文。

  当冯文看到众人的表现时,不禁嘟嘟囔囔的说了一句:

  “我这事,到底怎么办呀?谁给我这个钱呀?”

  可是所有的被告代理人,没有一个人回应他,相反一个个签了字后,谈笑风生的结伴出去了……

  空荡荡的法庭,只剩下了冯文和前来旁听的,他的远房叔叔……

  陈光回去后,下午来到了公司,公司里没有人再谈及这个案子。

  大家都在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:有的戴着耳机在听音乐;有的在看无声的电影……

  龚瑞红与张巧儿,依旧不在公司……

  陈光想了想,决定先把庭审的过程和刘昆平说一说。

  于是,在下午下班之后,陈光在手机钉钉上打了卡,独自步行的时候,给刘昆平打去了电话。

  电话那头的刘昆平,早已没了平日里那种“指点江山”式的激昂。

  陈光也听到一些风声——据说是省城这边,也不准备用刘昆平了。

  只是双方所签的合同,合同期限还有一年才到期,所以,大家都心照不宣的维持着日常的运营。

  “陈光,你估计会怎么判呢?”

  刘昆平略感疲惫的声音,从电话里传了过来。

  “这个不太好说……我和其他几个代理人都碰了一下头——毕竟人家专业嘛……”

  陈光比较谨慎的说着。

  “赔应该是要赔的,这个就看我责任怎么划分了……咱们这的责任是推脱不了的,这个维保公司呢……”

  “千万别让维保公司担责!哪怕是咱替人家出钱都不行,一点儿责也不能让维保公司担!”

  陈光的话还没说完,就被焦急的刘昆平打断了。

  “这个,他担责的可能性不会很大……我刚才的意思是,如果你不让维保公司分担责任的话,那么管理这一块儿的责任,100%咱们得承担……这可不是个小数……”

  “哦?那是多少钱的?有什么规避的办法吗?”

  刘昆平一开始听到维保公司担责的可能性不大后,松了一口气,可是陈光的后半句话,说到了钱的问题,他又揪心了起来。

  “办法?办法嘛……今天庭审上倒是有个细节,或许是个转机……”

  陈光一边在想着办法,一边在回忆着庭审现场。

  “当时那个法官,特意的去看了咱们与保险公司之间签的合同……如果按照单次事故最高赔付金额,他是30万……那么这次的伤残鉴定,鉴定下来后应该是要赔35万——包括人家做鉴定的费用,有个几千块钱,下来就是不到36万……”

  陈光一笔一笔的给刘昆平算起了账。

  “咱们前面花了3万多,不到4万……这样的话,就算-,还有32万……如果保险公司能承担30万的话,咱们再出2万块钱,就能把这个事儿处理掉……”

  “这个想法不错,不过……唉~怎么能够实现呢?”

  刘昆平心中盘算了很久,最终咬了咬牙,想认了这个损失。

  “这个,回头我再写个书面的代理词,把这个观点……呃,和法官再去阐述一下,不过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……”

  “什么问题?陈光你说……”

  “那就是……嗯,那个保险公司的领导……人不是你刘总的同学吗?咱们这样的去考虑问题,是不是有些不太合适呢?”

  “合适!有啥不合适的!他是单位,我这个是个人……哎,就这么试试吧,陈光!行不行总得试试才知道,对吧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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